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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分配公平 着力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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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报告首次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将社会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相并列,构成“四位一体”,这是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理论创新。在我看来,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凸显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改善民生进行了详细论述和作出了庄严承诺,是十七大报告的一大亮点。
我想着重就收入分配问题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十七大报告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点和新举措,主要表现为:(1)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
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3)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处理不好还会成为政治问题。近几年来,在各种类型的民意调查中,群众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程度一直名列前茅。另外,不同机构和学者统计计算出来的我国基尼系数的数值早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且呈扩大之势。因此可以说,收入分配上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领域十分突出的矛盾,亟待加以解决。党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如何实现分配公平?报告首先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一个全新的观点。因为近十多年来,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一直强调的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具体明确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尽管十六大以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职能,加大了调节的力度,特别是增加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但仍未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事实上,要实现分配公平,仅靠再分配的调节是远远不够的。现实中的分配不公大量地表现在初次分配领域,因此必须从源头入手,重点解决初次分配上的不公问题,才能更好地形成较为合理的分配格局。我认为,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法》,应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地方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地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许多企业对其置如罔闻,随意压低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象,必须制定《最低工资法》,这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关键,否则,依靠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很难有真正的实效。
第二,督促经济单位执行《劳动法》,落实职工的基本保险待遇。职工的基本保险待遇的落实不到位是现实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初次分配方面存在的一大问题。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劳动法》的完善和执法工作,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行严格的控制。国有垄断企业的资本属于全民,但这些企业内部经常自行决定工资水平。除了工资水平较高外,垄断企业员工还有一部分灰色收入。一旦出现亏损,垄断企业往往将亏损转嫁到全社会。这些因素严重损害了分配的公平性,引起了社会民众的不满。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支持职工建立合法的维权组织。我们实行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各种要素的投入在初次分配中均占有一定的比例,具体份额的大小与要素投入量的多少成正相关。而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要素投入量的“计算”与要素所有者的地位有关。如果劳动要素的所有者的地位过低,其分配所得的比例就会很低,这就容易出现不公平现象。因此,在分配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的话语权必须得到保障。工会等劳动者的组织应该发挥作用。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一新观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大约在2%左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还是形成合理的收入结构的需要。
在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公平方面,十七大的报告还强调“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必须强化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作用,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常抓不懈。
政法学院 赵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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